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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 16:55     小编:天小风     市人民政府     点击: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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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严格规范征地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要求,结合天门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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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涉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青苗补偿是指耕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的青苗补偿。对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种植多年生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可依市场情况合理予以补偿。

  三、征收双方对于本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青苗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2020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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