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房网
您当前位置:天门房网>天门楼市>本地楼市

天门城投公司在陆羽广场开发商品房建设的规划听证会

2009年04月14日 16:42     小编:     未知|0     点击:3592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扫描到手机

 一、听证理由及经过:
  2008年6月23日,天门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在陆羽广场建设商品住宅楼,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条的规定,对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天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相关技术指标规定,并依法进行规划行政许可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周边利益人的听证申请。周边利益人在公示期满后向本局提交《步行街综合楼B座广大业主关于天门城投拟建陆羽广场商品房对住户生活影响的情况放映》书面材料。本局经研究后认为,此处涉及公众利益。虽然公示期已过,但为了保证周边利益人的权益,定于2009年3月30日下午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周边利益人的代理人提出:1、房屋间不符合规范要求;2、房屋建成后影响其采光通风。行政许可方周边利益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陈述:1、房屋间是严格依据国家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条,5.0.2.1条三款,5.0.2.2条和《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6.0.2.1条的规定进行测算后确定的。市城投公司拟建的商品房总高为21.6米,从底层正负零到屋檐的高度为18.6米,屋檐到坡屋顶脊垂直高度为3.00米,该建筑物二层与步行街综合楼B座正面间应为14.88米,而规划确定二层正面间为15.00米,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存在影响通风采光和间不足的问题。
  二、听证结论及处理结果
  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在陆羽广场拟建的商品综合楼规划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条,5.0.2.1条三款,5.0.2.2条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建设的原则,经合议决定:
  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在陆羽广场拟建商品楼整体向南平移1.00米,底层北面商铺进深另外向南缩减1.00米。

分享到:
获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