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8月6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房管部门获取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依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等有关的工程建设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
五、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主要是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
六、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时,应将定金、保证金、付款、预付款、按揭贷款等款项全部存入《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右下角所显示的“预售资金监管账号”中。